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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与朱如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朱如礼,杨东明,王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双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负责人颜庆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如礼,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信家村6社。被执行人杨东明,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信家村6社。被执行人王言,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信家村6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