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四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惠川与翟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川,翟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四初字第494号原告黄惠川,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翟成文,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川与被告翟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川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成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惠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黄惠川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巩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