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表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汉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鼓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闫 龙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承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