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法民初字第04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肖永莲与谭素云,肖永玲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莲,谭素云,肖永玲,肖永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4503号原告肖永莲,女,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灿,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谭素云,女,193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肖永玲,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永萍,女,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肖永玲、肖永萍的委托代理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永玲、肖永萍的委托代理人侯静,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莲与被告谭素云,肖永玲,肖永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永莲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永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肖永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永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肖永莲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