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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270-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玉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