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270-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玉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