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费章兰与窦民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费**,女,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窦**,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与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