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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费章兰与窦民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费**,女,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窦**,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与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