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过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过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方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期内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执行人方某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债权12080元予以冻结、扣划。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农行营业部,帐号:17×××75。2、对被执行人方某价值12080元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彦审 判 员 詹宏伟代理审判员 明哲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