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双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双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法定代表人姚洪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利周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曹立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1)田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0000元,逾期利息92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入,案件受理费11505元,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款1034878元,余下货款及利息部份,现查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先导糖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在田林县的全部资产进行查封整体评估、拍卖,拍卖得款5.42亿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需等待从拍卖款剩余部份中参与分配,但分配方案至今尚未确定,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在银行的存款多个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田法执字第2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