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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冬梅与邹强、孙仁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梅,邹强,孙仁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孙冬梅,女。被告:邹强,男。被告:孙仁洲(孙仁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梅与被告邹强、孙仁洲(孙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处理为由而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冬梅负担。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