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冬梅与邹强、孙仁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梅,邹强,孙仁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孙冬梅,女。被告:邹强,男。被告:孙仁洲(孙仁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梅与被告邹强、孙仁洲(孙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处理为由而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冬梅负担。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