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谢颖与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颖,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945号原告谢颖,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步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挺明、朱燕玲,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颖与被告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颖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颖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颖负担。审判员 林 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