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董义,董彪,杨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董义,董彪,杨华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负责人郭晓青,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敬东,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董义。被告董彪。被告杨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诉被告董义、董彪、杨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