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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艾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艾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王海军,男,生于1965年3月1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晓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四平,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秀荣、石晓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军诉被告艾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军诉称,原告通过李勤认识被告艾四平,被告艾四平建猪场养猪同时经营化肥生意。2011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逾期不还按农村信用社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笔借款是原告在李勤的门市上将钱亲自交给被告艾四平,李勤是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名,被告艾四平作为借款人也在借条上签名按印。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艾四平未给付。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31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农村信用社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艾四平辩称,1、原告起诉的借款10万元不是事实,被告方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被告方只是从李勤手里拿钱,从未从原告王海军处拿过钱,所以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利息不应按农村信用社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如果借款成立,应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被告艾四平通过李勤向原告王海军借款10万,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海军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不还按农村信用社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付利息。借款人艾四平,证明人李勤”。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艾四平未还款。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被告申请证人李春玲(又名李勤)出庭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艾四平向原告王海军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有还款期限,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现还款期限已到,原告请求被告艾四平归还借款10万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从2011年5月31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农村信用社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认为应为从2011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艾四平辩称原告所起诉的10万元及另外还有五万元的借条原告未起诉共15万,已还付李勤18.5万,剩余的3.5万是还付借李勤的其它钱,故借原告的10万元已归还,并提供李勤收到条予以证明。另外10万元的利息从借款之日至2012/7/5日每月按4分利息计算也给付李勤但没有手续。但证人李勤出庭证言称被告艾四平给过证人李勤钱不错,也给过王海军,但记不清多少了,同时当庭提供艾四平与王海军的2011年6月22日五万元借条一张,证明给过王海军钱,大约5万元。故被告还付的钱与原告提供的借条无关。原告王海军称收到李勤转交的5万元不错,但已将艾四平与王海军的2011年6月22日五万元借条给付李勤,与起诉的10万元无关。故对被告该项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海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海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艾四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杜继霞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