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程玲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程玲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南山国际大厦*座*层****室。法定代表人:纪建德。委托代理人:肖校立,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玲志,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竹坑社区老围村第一工业区*号。身份证号码:3408211975********。委托代理人:雷晓群,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兵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程玲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上诉人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产销售的电话是深圳市龙岗区的电话,即合同的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房产坐落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员龚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