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国林与屈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林,屈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22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林。被执行人屈柏。申请执行人李国林与被执行人屈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审 判 员 李晨明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