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芳与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芳,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428号原告陈淑芳,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伟超、张向群,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4746-4。法定代表人薛大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龙,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5266号原告陈淑芳与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系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在重庆设立的分部,民事部分应由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以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被告无书面管辖约定,应适用法定管辖原则,即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