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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荣。委托代理人刘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国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国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