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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行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敦庆、吴汇银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熊敦庆,吴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慈行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熊敦庆,男,1971年8月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吴汇银,女,1974年6月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3)第0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熊敦庆、吴汇银送达(2013)慈行非字第18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3128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熊敦庆、吴汇银在银行的存款13225元(含执行费97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