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执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翠娥等与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有限公司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李翠娥,张玉林,安玉英,杨佰成,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有限公司,刘付旺,黄骅市顺达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01102号申请人张伟,男,2011年3月28日出生。申请人李翠娥,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申请人张玉林,男,1936年2月14日出生。申请人安玉英,女,1943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佰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C29。法定代表人司永权,经理。被执行人刘付旺,男,1970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骅市顺达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下堡村。投资人韩广绪,队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