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园萍与嵊州市三江街道合新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园萍,嵊州市三江街道合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王园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文君,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三江街道合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合新村。法定代表人:吴永顺,社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柏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园萍与被告嵊州市三江街道合新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园萍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园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园萍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