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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杨荣志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0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荣志,案发前系深圳市新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4年4月22日被羁押,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秋洋、杨荣志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荣志曾系深圳市新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丰公司”)仓库管理员,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下班时,杨荣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生产的468台M**放在自己的电动车上携带出公司,并以5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赖桂洪。2014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接被害公司报警之后,经过侦查发现该公司仓库管理员杨荣志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4月22日晚上21时40分许,民警在宝城31区上川村6片47号601房将杨荣志抓获归案。经核实,新安丰公司被杨荣志侵占的MP3共有四种型号(即G55、T30、T22、T89)。新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东证实涉案的MP3成本价为每台33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四种型号MP3最低价格每台为38元,最高价格每台为4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荣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志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荣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荣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二、被告人杨荣志应继续退赔未缴获的赃物给被害单位深圳市新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书记员 鲁  丽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