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1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成海波与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海波,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193-4号申请执行人成海波,居民。被执行人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北环路西段路南。申请执行人成海波与被执行人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06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