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邓玉梅与被告张钦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梅,张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邓玉梅,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87号。被告张钦林,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塘下村洞口张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梅与被告张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玉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黎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