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邓玉梅与被告张钦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梅,张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邓玉梅,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87号。被告张钦林,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塘下村洞口张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梅与被告张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玉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黎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