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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施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1652号原告:施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阮某,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