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施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1652号原告:施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阮某,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