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诉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付经元与王仪芬、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经元,王仪芬,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诉保字第0094号申请人付经元。申请人王仪芬。被申请人李军。申请人付经元、王仪芬于2014年9月18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军所有的苏EZXX**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军所有的苏EZXX**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益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