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中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昆明翔集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志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翔集工贸有限公司,何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中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翔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昆,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浩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何志伟。本院在执行昆明翔集工贸有限公司与何志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何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楚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下列义务:一、被告何志伟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52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何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翔集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400元;三、被告何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翔集工贸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500元;案件受理费365元,由何志伟承担。现被执行人何志伟已全部交纳前述执行款12260元,并书面向本院报告已将涉案的52首影视歌曲从其点歌系统中删除。申请执行人亦承诺不再主张本案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俊审判员 吴启贤审判员 沙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