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揭西法河民督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与庄宁县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庄宁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西法河民督字第199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庄宁县,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址: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庄宁县给付尚欠的话费167.39元及违约金105.44元共272.83元,并提供了话费清算单为凭。本院受理后认为,因无法向庄宁县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揭西法河民督字第199号的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焕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浩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