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小鹏与楚文学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鹏,楚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鹏,男。被执行人楚文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申请人王小鹏提出其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小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建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