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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许文飞与吴政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飞,吴政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许文飞,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政炜,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吴庭晖(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黄振富,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飞与被告吴政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愿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许文飞负担。审 判 长  刘妙香人民陪审员  林聪琳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