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倪晓妹、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倪晓妹,尚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被执行人倪晓妹。被执行人尚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倪晓妹、尚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倪晓妹、尚起一直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登记,在本市银行亦无存款记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倪晓妹、尚起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执行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2622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