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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美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金初字第149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被告王美莲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7月18日,被告王美莲在原告处(原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5万元用于购货,约定月息为9.3‰,该笔借款于2010年3月16日到期。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部分利息,下欠本金及部分利息未按期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原告依法对被告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王美莲经本院查找,没有找到被告,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窦建新审 判 员  王群峰人民陪审员  高大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