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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石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终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石某,系申请执行人胡某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石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款6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