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执复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黄伟执行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4)浙杭执复字第25号申请复议人黄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莫国平、凌初芳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因妨碍执行,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杭江执民字第628号拘留决定,对黄伟决定拘留十五日。黄伟因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黄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其拘留决定的复议。本院认为,黄伟申请撤回复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黄伟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