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谢某甲、闵某某、谢某乙与况某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甲,闵某某,谢某乙,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闵某某,男,193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谢某乙,女,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况某某,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高安市。第三人李某某,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某甲、闵某某、谢某乙与被执行人况某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1月16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2008年12月9日,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仁根银行存款42117元,尚有部分余款本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31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