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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3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法治周末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治周末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30054号原告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海成。委托代理人刘辉。委托代理人张秀艳,女,1979年7月15日。被告法治周末报社。法定代表人肖黎明。委托代理人赵占领。委托代理人王婧,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法治周末报社(以下简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辉、张秀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占领、王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4日,戴xx在法治周末网及法治周末报发表《首家法律电商”内讧”绿狗网被指违法裁员》(网址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5391)一文,该文从标题”内讧”、”裁员”开始,在摘要中使用”国内首家法律电商绿狗网今日出现了'内讧'。绿狗网前员工指责其违法裁员,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等字眼,并且该文以绿狗网前员工韦笑(化名)(真实姓名侯x)及自媒体人牛xx的采访或提交的材料断章取义、哗众取宠、误导读者,丧失了作为一家中央级法治媒体及新闻从业者应当秉持的客观、公证、中立立场和职业操守。该文发表后,人民网、凤凰网、新浪财经、腾讯财经、网易科技等20多家媒体转发,泄漏我公司商业秘密,侵犯我公司的名誉权,并对我公司其他联合创始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以及社会各界对我公司的负面评价,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现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在法治周末网撤稿,在法治周末网及法治周末报显著位置向我公司发表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我公司审核同意),为我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赔偿我公司名誉权损失3万元。被告辩称:我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社是一家新闻媒体,依法进行报道并行使法定监督权。文章发表前,记者戴xx已经进行相关事实调查,没有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的故意,文章内容均有真实出处。我社没有实施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内讧”一词是指内部出现争斗的意思,这是真实的表述;文章中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内容,也有关于股东退股纷争的内容,这些均说明原告内部确实出现内讧。关于牛xx发表的文章,我社对牛xx进行了采访,同时也引用了原告的观点,文章的表述和事实依据不存在违法之处。我社文章是调查报告,对于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没有做出倾向性结论。综上,我社文章是客观中立的,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在法治周末网站上发表题为《绿狗网被指违法裁员》的文章(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5391)。原告指称该文章中的下述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1、文章标题”绿狗网被指违法裁员”。文章摘要”国内首家法律电商绿狗网近日出现了'内讧'。绿狗网前员工指责其违法裁员,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目前,该员工已收到了”原告称被告在法治周末报上发表的文章标题还包括”首家法律电商'内讧'”。经询,原告称其在本案中所指的侵权文章仅为法治周末网站中的文章。2、”在其公众微信号上发布了题为《前员工:绿狗网CEO胁迫联合创始人让股违法裁员》的文章,文章指绿狗网运行过程中存在CEO胁迫公司联合创始人交出股权、违法裁员等情况。”3、”公司的一些员工包括几位高层并不太认可这个战略调整,包括原市场总监、原公关总监、原技术总监、原产品负责人、原销售渠道总监在内的多名员工纷纷离开了绿狗网。”4、”他们强行扣留了我的工作电脑,说我必须在离职协议上签字,才可以拷贝电脑中的个人资料,包括私人照片、个人网银信息等。”5、”牛xx文中还提及,绿狗网胁迫联合创始人退股,并提到绿狗网投资人之一、真格基金创始人徐xx发了一条有关联合创始人的微博:'我说的那位百分之百占股的创始人,当时我跟她大讲联合创始人的重要性,她反过来跟我辩论说可以不需要联合创始人。我被她说得无语,只好认输,道不同不相为谋,所以选择不跟她合作。我对联合创始人的偏执信念,是从我自己许多失败投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极其昂贵的创业财富,我认为是创业的天条之一。'”6、”按照该离职员工的说法,在公司成立之初,有一位联合创始人以现金形式投资并获得了部分股权。公司获得A轮融资后,张xx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提出以原投资额两倍价格收回其他所有人的股权或者退还原投资额并换取一定比例的期权的二选一方案。该联合创始人曾在微信朋友圈中质疑该行为的合法性。据该离职员工介绍,这名联合创始人在与公司谈判之后离开了公司。此前他的职位被'架空',很多原先由其负责的工作全部停了下来。”经询,原告称”绿狗网”系其经营的网站名称,并提交了该网站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证。对于原告所指的第1点侵权内容。被告称其关于违法裁员的消息来源于原告的前员工侯x,在文章中使用了化名”韦笑”;被告就此提交了侯x的采访录音、原告开除侯x的电子邮件、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侯x签写的情况说明为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经询,被告称其在文章中使用的”内讧”一词意为原告的员工、前员工与该公司之间的冲突。对于原告所指的第2点侵权内容。经询,被告称此处的公众微信号是指自媒体人牛xx的公众微信号;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牛xx所发《前员工:绿狗网CEO胁迫联合创始人让股违法裁员》原文截图;原告对截图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该文章的内容。经本院查看,被告所发《绿狗网被指违法裁员》一文在此段之后还有如下内容:”绿狗网CEO张xx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从没有违法裁员的情况,只是开除了一名员工,而且开除员工完全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此外,张xx还认为牛xx的文章提出的情况不实,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公司已经向牛xx发了律师函要求其公开刊发致歉文章。牛xx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发表文章的信息来源都是可靠的。”经询,原告称其人力行政部门曾召集公司股东征求意见,询问小股东是否愿意由大股东代持股份而不再参与决策,或者将股份以原价格双倍转让,但CEO张xx对此没有表态更未胁迫。对于原告所指的第3点侵权内容。被告称其消息来源于原告的前员工侯x,并提交了侯x的采访录音以及侯x签写的情况说明为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原告自述其没有设置公关总监岗位,原市场总监、技术总监、渠道总监均在侯x被开除前即已离职。对于原告所指的第4点侵权内容。被告称其消息来源于原告的前员工侯x,并提交了侯x的采访录音以及侯x签写的情况说明为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原告称其在侯x被开除的情况下有权收回公司电脑和办公用品,且称侯x离职前已经拷贝了电脑中的个人资料。经本院查看,被告所发《绿狗网被指违法裁员》一文在此处为带有引号的引述,且引述前有”回想当时情景,韦笑语气有些激动”的文字。对于原告所指的第5点侵权内容。经询,原告称徐xx是其股东,被告在文章中引述的微博内容确实是徐xx于2014年6月17日发表的。被告称其消息来源于牛xx所发《前员工:绿狗网CEO胁迫联合创始人让股违法裁员》一文。经本院查看,被告所发《绿狗网被指违法裁员》一文在此段之后还有如下内容:”对于徐xx的微博是否影射绿狗网,法治周末记者向徐xx求证时未获回应。张xx则表示,徐xx已经是绿狗网的投资人之一,而且不存在B轮融资不跟投的说法。'我们一直都是投资界的宠儿,常常有风投机构联系我们。'张xx说。张xx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徐xx目前在美国参加活动,已经与他们联系,表明会在回国后查明此事,并追究其责任。”对于原告所指的第6点侵权内容。被告称其消息来源于原告的离职员工曾xx,并提交了曾xx的采访录音以及曾xx签写的情况说明为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经询,原告称其人力资源部门张娜曾召集部分股东开会,提出了两倍价格收回股权和换取期权两个方案,让大家考虑一下;CEO张xx仅旁听。原告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以证明其他媒体转载被告文章的情况。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就其实际经济损失情况向本院举证。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网页打印件、采访录音、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绿狗网”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可以证明其系该网站的经营者。被告在所发《绿狗网被指违法裁员》一文中提及”绿狗网”,故原告具有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适格主体资格。对于原告所指的第1点侵权内容。被告提交的侯x的采访录音、原告开除侯x的电子邮件、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侯x签写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原告与侯x之间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存在纠纷;且被告在文章中使用了”被指”的表述,并未对是否确系违法裁员作出结论性表述;被告对其所用”内讧”一词的解释,亦符合该词语的通常含义。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文章中的该部分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对于原告所指的第2点侵权内容。被告文章的该处内容仅是对牛xx所发文章的转述;而从上下文可以看出,被告就其中内容亦已向原告CEO张xx以及牛xx双方进行核实,并客观引述了双方意见。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文章中的该部分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对于原告所指的第3点侵权内容。被告提交的侯x的采访录音以及侯x签写的情况说明,可以佐证其文章内容的消息来源;原告自述其没有设置公关总监岗位,原市场总监、技术总监、渠道总监均在侯x被开除前即已离职,该陈述实际上表明被告文章的该处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文章中的该部分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对于原告所指的第4点侵权内容。被告提交了侯x的采访录音以及侯x签写的情况说明;原文在此处为带有引号的引述,且引述前有”回想当时情景,韦笑语气有些激动”的文字;故本院认定被告在此处仅为客观引用侯x接受采访时的表述,并未对此事予以置评。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文章中的该部分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对于原告所指的第5点侵权内容。被告在此处客观引述了牛xx的文章内容,且其中所涉徐xx的微博亦客观存在;而从上下文可以看出,被告就相关内容曾试图向徐xx求证,且同样转述了原告CEO张xx的意见,客观反映了不同观点。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文章中的该部分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对于原告所指的第6点侵权内容。被告提交的曾xx的采访录音以及曾xx签写的情况说明,可以佐证其文章内容的消息来源。原告称其人力资源部门张x曾召集部分股东开会,提出了两倍价格收回股权和换取期权两个方案,让大家考虑一下;该情况亦表明曾xx于接受采访时所述相关内容基本属实。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文章中的该部分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综上,被告发表的《绿狗网被指违法裁员》一文为原告所指的内容实际上均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锦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