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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英杰宫伦、马凤玖、王伟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杰,张初,侯张宽,宫伦,马凤玖,王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杰,男,1975年2月9日出生,回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张初,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侯张宽,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宫伦,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马凤玖,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伟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03005号,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宫伦、马凤玖、王伟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宫伦、马凤玖、王伟成银行存款37080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李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