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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4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冰、周大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冰,周大鹏,刘祝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425-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龙泉南路农信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周冰。被告周大鹏。被告刘祝远。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周冰、周大鹏、刘祝远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冰、周大鹏、刘祝远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