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与谭俊玮、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谭俊玮,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韦海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迈,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温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俊玮,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富东。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申请执行谭俊玮、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谭俊玮应承担支付借款467689.87元及利息,以及律师费24000元的义务,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谭俊玮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谭俊玮、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谭俊玮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国土、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后,依法裁定查封了谭俊玮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海景路6号704房的房屋一间。因该房屋已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对该房屋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屋的拍卖变现款参与分配,本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给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由该法院在将该房屋拍卖变现后对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俊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谭俊玮消极执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谭俊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表示谭俊玮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海景路6号704房的房屋按目前的市场价变现后足以完全实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故本院暂不对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执行措施,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无异议,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的谭俊玮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海景路6号704房的房屋已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申请执行人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2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志东审 判 员 黄志明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卓剑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