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孙家明与章永峰、王天凤、王传福、汪宏伟、沈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明,章永峰,王天凤,王传福,汪宏伟,沈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30-1号原告:孙家明。委托代理人:徐婷,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永峰。被告:王天凤。被告:王传福。被告:汪宏伟。被告:沈海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明诉被告章永峰、王天凤、王传福、汪宏伟、沈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王传福、汪宏伟、沈海君的银行存款各冻结3666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传福的银行存款36666元;二、冻结被告汪宏伟的银行存款36666元;三、冻结被告沈海君的银行存款366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鸿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