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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溪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苍溪县支行与薛广兴、赵孟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苍溪县支行,薛广兴,赵孟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溪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苍溪县支行。被执行人:薛广兴,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孟琼,男,汉族。关于中国邮政银行苍溪县支行与薛广兴、赵孟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薛广兴、赵孟琼不履行(2014)苍溪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广兴的银行存款56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邵 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仕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