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许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30号罪犯许斌,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被害人1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6.0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许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斌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