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山东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甲、芦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甲,芦某,张某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芦某。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李某。申请人执行人山东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甲、芦某、张某乙、李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芦某、张某乙、李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山东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382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案件款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