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汪玉洁与北京瑞福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玉洁,北京瑞福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汪玉洁,女,1994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瑞福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95室。法定代表人崔瑞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宏轩,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北京瑞福英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汪玉洁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福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商)初字第9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玉洁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玉洁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玉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汪玉洁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汪玉洁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汪玉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邵 普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