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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舒晓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