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关于吴友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友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吴友清,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云南嵩明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友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伤害赔偿款36573.18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呈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其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