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xx被告xx原告xx诉被告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己相识,于2010年2月订婚,2010年4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于2010年10月26日生一名女孩,取名xx。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和,时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5月原被告因故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孩子在原告处生活。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孩xx,抚养费自理。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秦皇岛市打工时相识,2010年2月订婚,2010年4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孩xx。2013年5月5日,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女孩xx一直在原告处由原告抚养。2014年5月28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孩xx,抚养费自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xx,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原被告双方在不能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原被告所生女孩王佳妮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女孩王佳妮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亦应尊重原告的意见,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非婚生女孩xx由原告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xx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富代理审判员 程伟利人民陪审员 王凤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