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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柯海荣与台州汇晨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海荣,台州汇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柯海荣。被告:台州汇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江滨大厦东幢3a层。法定代表人:陈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海荣与被告台州汇晨商贸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海荣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海荣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计算,原告柯海荣已预付),由原告柯海荣负担。审 判 员 林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婷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