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叶桂明与叶灵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明,叶灵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叶桂明,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灵合,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东莞市。原告叶桂明诉被告叶灵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伍雄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轩娣、人民陪审员叶银章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桂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灵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桂明诉称:2013年9月12日和2013年10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00,000元,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地号**************)。还款日期到后被告迟迟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还款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叶灵合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发表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三份借款协议以证实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1.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的抵押借款协议书。该抵押借款协议有叶灵合字样的签名、指印,主要内容为叶灵合向叶桂明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5月11日。抵押借款协议书上有手写内容“叶灵合将农村宅基地(地号**************,面积81平方,建筑面积240平方,图号538.00-393.00)抵押给甲方”,该字样下方有叶灵合字样的签名。2.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的抵押借款协议书。该抵押借款协议书有叶灵合字样的签名以及指印,主要内容为叶灵合向叶桂明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10月11日。3.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的抵押借款协议书。该借据有叶灵合字样的签名以及指印,主要内容为本人叶灵合借到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1月11日。庭审中,原告主张抵押借款协议书上的叶灵合签名均为叶灵合所书写,指印为叶灵合的指印,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借款后被告没有归还过本金或者利息。原告亦向本院出示东府集用(2009)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告称交付100,000元以及70,000元给被告当时有案外人叶浩堆在场。本院经对叶浩堆进行询问,叶浩堆确认与原告、被告均为朋友关系,在交付上述100,000元以及70,000元时在场。原告庭审中承诺保证其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客观真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三张抵押借款协议书、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以及对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亦保证其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的真实性,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然仅提供抵押借款协议书,未能提供如借条等收款凭证,但有证人证言可证实已交付100,000元以及70,000元给被告,并且原告亦持有东府集用(2009)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已支付被告借款100,000元以及70,000元。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双方形成以签订借款协议作为借款已经支付凭证的习惯,并且被告亦未到庭对此进行抗辩,故此,对于原告主张已支付2013年10月11日借款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义务。借据协议中已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归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灵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桂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伍雄人民陪审员 叶轩娣人民陪审员 叶银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凤英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