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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文建国与宾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国,宾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474号原告文建国,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宾荣,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建国与被告宾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建国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建国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建国承担。审判员  刘友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开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