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邵元勋、秦欢与秦欢、周月星遗失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元勋,秦欢,周月星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邵元勋。被告:秦欢。被告:周月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元勋与被告秦欢、周月星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元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元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