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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与被告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赵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469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路xxx号。代表人常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行职员。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与被告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因所诉被告名字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负担39元。审判员  韩福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